公 告
鄂尔多斯市大森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徐志生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大森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审法官:樊 宁 联系电话:0477-8160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