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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内06民初184号(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普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赵树清、李香娃、张时平、高乌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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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5-16 10:49:43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普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赵树清、李香娃、张时平、高乌云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普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赵树清、李香娃、张时平、高乌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7)内06民初184号补正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张剑光(承办人) 王晓婷(助理)

 话:0477-8160324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O一五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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