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9)内06民初102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元、高海艳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陈海元、高海艳、郭毛晓、侯利兵、赵永平、刘卫东、李云昕、陈永清、康向东、杨永、陈四清、余彩霞、陈海清: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作出(2019)内06民初1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19)内06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判项中“贷款本金372705418元”补正为“贷款本金72705418元”。”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19年9月10日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