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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上诉人刘俊德、尚萍、何宏、赵勇、郭光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恒利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余美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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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商事合议庭  发布时间:2019-08-28 11:18:08 打印 字号: | |

公  告

余美花: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俊德、尚萍、何宏、赵勇、郭光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恒利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余美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年八月八日

 

 

 

主审法官:樊  宁           联系电话:0477-8160378


 
责任编辑: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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