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余美花: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俊德、尚萍、何宏、赵勇、郭光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恒利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余美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主审法官:樊 宁 联系电话:0477-8160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