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9)内06民初59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永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海清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陈刚、刘云、李睿元、郭毛晓、恩克、陈永清、康向东: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9)内06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鄂尔多斯市永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借款本金16575448.10元、利息12035101.84元、罚息31621329.28元、复利3264546.04元,并支付从2018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按月利率7.851‰上浮50%计算);
ニ、被告陈刚、刘云、李睿元、郭毛晓、陈四清、恩克、陈永清、陈海清、康向东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永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859282.13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永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刚、刘云、李睿元、郭毛晓、陈四清、恩克、陈永清、陈海清、康向东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王玲(承办人) 王慧(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4、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