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9)内06民初62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锦轩商贸有限公司、郭子轩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内蒙古锦轩商贸有限公司、郭子轩、王鑫、王福明、韩龙、杨浩波、张磊、刘方明、闫翔、高铁柱、万鹏程、郝慧、杨艳萍、贺光荣、刘喜军、杨美君:
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锦轩商贸有限公司、郭子轩、王鑫、王福明、韩龙、杨浩波、张磊、刘方明、闫翔、高铁柱、万鹏程、郝慧、杨艳萍、贺光荣、刘喜军、杨美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内06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9)内06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268042.53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15085.84元”。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19年8月20日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