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9)内06民初86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兴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尤罗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鄂尔多斯市兴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尤罗成、李军、李飞军、梁树荣、张林、杨卫江: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作出(2019)内06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鄂尔多斯市兴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2993720元及截至2019年1月3日所产生的利息6279455.48元、罚息17705380.31元、复利1764940.18元,并支付从2019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复利(利率按月利率11.7765‰计算);
ニ、被告内蒙古兴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尤罗成、李军、李飞军、梁树荣、张林、杨卫江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内蒙古兴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尤罗成、李军、李飞军、梁树荣、张林、杨卫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兴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485517.48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兴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尤罗成、李军、李飞军你、梁树荣、张林、杨卫江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 王慧(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4、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