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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内06民初127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万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杨文明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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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8-11 15:34:38 打印 字号: | |

公告〔(2019)内06民初127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万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杨文明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鄂尔多斯市万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杨文明、陈海元、陈永清、王钇鳕、陈四清、侯利兵、康向东、陈海清: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作出(2019)内06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鄂尔多斯市万伦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垫款本金52407104.17元及截至2019年3月7日欠息13169905.28元,并支付从2019年3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叄点伍计算);

ニ、杨文明、陈海元、陈永清、王钇鳕、陈四清、侯利兵、康向东、陈海清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杨文明、陈海元、陈永清、王钇鳕、陈四清、侯利兵、康向东、陈海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鄂尔多斯市万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制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685.05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万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杨文明、陈海元、陈永清、王钇鳕、陈四清、侯利兵、康向东、陈海清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王玲(承办人)  王慧(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4、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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