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巨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金泰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金喜、张美娥、赵树清、李香娃、温世宽:
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对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巨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金泰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金喜、张美娥、赵树清、李香娃、温世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内06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裁定如下:(2018)内06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内蒙古金泰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61051582M,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法定代表人:潘太永,该公司总经理。“补正为“被告:内蒙古金泰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61051582M,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法定代表人:潘锦反,该公司总经理。”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