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鄂尔多斯市巨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吉泰恒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祥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李金喜、张美娥、赵树清、李香娃、吕雄、王美霞: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8)内06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鄂尔多斯市巨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垫款本金32434845.92元及截至2018年6月20日的罚息6909476.61元,并支付从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利率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吉泰恒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祥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李金喜、张美娥、赵树清、李香娃、吕雄、王美霞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吉泰恒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祥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李金喜、张美娥、赵树清、李香娃、吕雄、王美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鄂尔多斯市巨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38521.61元,由鄂尔多斯市巨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吉泰恒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祥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李金喜、张美娥、赵树清、李香娃、吕雄、王美霞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