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鄂尔多斯市巨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金泰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金喜、张美娥、赵树清、李香娃、温世宽: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8)内06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巨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29941312.23元及截至2018年6月20日所欠罚息6019409.74元;并支付从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利率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金泰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金喜、张美娥、赵树清、李香娃、温世宽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金泰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金喜、张美娥、赵树清、李香娃、温世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巨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221603.61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巨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金泰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金喜、张美娥、赵树清、李香娃、温世宽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