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鄂尔多斯市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乔二福、王振芳、乔波: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8)内06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贷款本金30000000元及截至2018年6月20日的正常利息2117274元、罚息15550.6元、复利70925.96元,并支付从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罚息、复利(罚息利率为月利率7.7753‰计算);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中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乔二福、王振芳、乔波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鄂尔多斯市中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乔二福、王振芳、乔波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02818.75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乔二福、王振芳、乔波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