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9)内06民初106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万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鄂尔多斯市万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万立汽车销售市场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万立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9)内06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万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2863815元、利息6344650.88元、罚息5062650.98元、复利977389.66元,并支付从2019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所产生的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按月利率11.163‰);
ニ、被告鄂尔多斯市万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鄂尔多斯市万立汽车销售市场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万立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清单见附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鄂尔多斯市万立汽车销售市场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万立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万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被告鄂尔多斯市万立汽车销售市场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万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68042.53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万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万立汽车销售市场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万立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赵凯(承办人) 王慧(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4、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