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9)内06民初248号{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小军、刘霞、张志刚、张平元、王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李小军、刘霞、张志刚、张平元、王海荣:
本院受理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小军、刘霞、张志刚、张平元、王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与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1203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5日上午09:30分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