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桂定、扬州荣祥道路基层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内06民终2141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8)内06民终2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87元,由上诉人兖矿集团东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30日
吴桂定、扬州荣祥道路基层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内06民终2141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8)内06民终2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87元,由上诉人兖矿集团东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