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9)内06民初60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鑫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咏梅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鄂尔多斯市鑫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咏梅、刘海清、倪四宝、王建岗、陈永清、王明、高玉奇、康向东、王云飞、甘世平、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9)内06民初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2462.44元,减半收取计106231.22元,由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19年5月26日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