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9)内06民初63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丰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赵东亮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内蒙古丰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赵东亮、杜霖、黄世忠、温文利、呼增雄、温世宽、高军虎、陈永清、白涛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9)内06民初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9352.31元,减半收取计144676.155元,由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19年5月26日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