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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内06民初62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锦轩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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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7-05 15:49:29 打印 字号: | |
  公告〔(2019)内06民初62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锦轩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锦轩商贸有限公司、郭子轩、王鑫、王福明、韩龙、杨浩波、张磊、刘方明、闫翔、高铁柱、万鹏程、郝慧、杨艳萍、贺光荣、刘喜军、杨美君: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作出(2019)内06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锦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4498092.77元、利息2587896.86元、罚息6847798.76元、复利723378.63元,并支付从2018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所产生的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按月利率11.9625‰);ニ、被告郭子轩、王鑫、王福明、韩龙、杨浩波、张磊、刘方明、闫翔、高铁柱、万鹏程、郝慧、杨艳萍、贺光荣、刘喜军、杨美君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内蒙古锦轩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68042.53元,由被告内蒙古锦轩商贸有限公司、郭子轩、王鑫、王福明、韩龙、杨浩波、张磊、刘方明、闫翔、高铁柱、万鹏程、郝慧、杨艳萍、贺光荣、刘喜军、杨美君共同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联系人:王玲(承办人)  王慧(书记员)电话:0477-8160324、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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