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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6民初62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锦轩商贸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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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1-20 15:42:22 打印 字号: | |
  公告(2019)内06民初62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锦轩商贸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锦轩商贸有限公司、郭子轩、王鑫、王福明、韩龙、杨浩波、张磊、刘方明、闫翔、高铁柱、万鹏程、郝慧、杨艳萍、贺光荣、刘喜军、杨美君: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锦轩商贸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1203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提出答辩状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22日上午09:30分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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