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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宋建军、武高平、张树林、杜建飞、刘晓云、刘雨田、韩新民、刘占魁、乔爱民上诉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赵浩波、赵飞、刘金龙、郝君、乔刚、陈增慧、吴军(2018)内06民终238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1204室领取(电话:8160324)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