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鄂尔多斯市两级法院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焕发基层社会治理新活力。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探索和创新诉调对接新机制,积极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力量,努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多方参与、调解人员实现各行各业全覆盖”的多元化矛盾调解工作新模式。
一、法院创新社会体制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
一是案件持续大幅上升背景下如何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新旧思想观念碰撞和新旧体制机制冲突的问题需要得到解决;三是社会转型背景下法院队伍特别是法官队伍的稳定发展问题需要得到保障。四是缺乏参与社会体制创新的理念问题。人民法院干警参与社会体制创新的意识欠缺,参与社会体制创新的方式简单,参与社会管理手段单一。有的法官满足于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有的法官认为法院和法院就应当保持中立,社会管理是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法院参与社会体制创新是可有可无的。五是基层法院审判任务繁重与推进体制创新工作的矛盾冲突问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权属纠纷、侵权纠纷等等这些纠纷数量多、涉及面广、处理难度较大,处理审理大量的民事案件外,法院法官还要处理信访等工作,故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参与社会体制创新活动。
二、创新社会体制的可行性措施
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树立主体意识,积极参与社会体制创新。提高思想认识,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导向,深刻领会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的精神要义,在法院工作中,始终把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放在工作的首位。另外,要进一步学习领会社会体制创新的题中之义,理解党和国家之所以在现阶段把社会体制创新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到社会体制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参与社会体制创新、推动社会体制创新是法院应肩负的责任,也是党和人民交给法院的一项重任,法院应该树立起社会体制创新的主体意识,积极参与、全力推动;并以此为契机,抓住这一历史机遇,构建相应的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制度,解决法院工作难题,促进审判工作提高,实现科学发展观。二是要强化自身改革,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法院提高自身的审判水平,提高审判效率,也是社会体制创新的一部分,为此,法院应根据当前形势的需要,树立能动司法的理念,积极推进审判工作的改革,并且不断加强法院的队伍建设,以保障法院各种制度、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具体而言:1.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司法能动主义的基本宗旨是法官应当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必须摈弃片面的司法消极主义观念,深刻认识能动司法的重要意义。在当前,推进社会体制创新,法院必须转变司法理念,树立能动司法理念,自觉主动化解社会的矛盾纠纷。2.审判工作方式改革。审判工作方式改革首先要对审判的程序进行改革。要在立案、开庭审理等各个环节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并且要体现节省办案时间,提高诉讼效率的原则。其次,在处理民商事纠纷中,还应该在处理案件的全过程中贯彻调解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的前提下,积极促进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及时地化解矛盾,缩短办案时间。3.加强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思想廉洁、行为清正、热爱法院事业、专业水平过硬的法院队伍,对于法院的各项改革创新,对于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乃至于对于推动社会体制创新都意义重大。三是加强司法监督,积极提出司法建议,保障社会体制创新顺利完成。1.积极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社会体制创新。法院发挥职业优势,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通过司法建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社会管理更加合法化地进行,引导社会行为更加规范化,对社会体制创新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法院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不仅有利于相关行政机关及时发现并弥补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过失,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而且有利于引导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在客观上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积极促进社会体制创新。因此,法院要推进社会体制创新,就要积极提出司法建议。2.积极开展司法调研,司法宣传等活动,延伸法院职能,预警社会风险。开展司法调研活动,通过司法调研,法院能掌握更准确更大量的审判工作资料,对这些资料进行分析总结,能够帮助法院更准确地认识矛盾,更透彻地分析矛盾,更有效地找到矛盾的化解方法,有助于法院在往后的工作中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能,深入推进社会体制创新。
三、我市法院在推进创新社会体制工作中的主要做法
(一)切实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始终坚持将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较强、年纪较轻,并且具有一定审判经验和发展潜力的精干审判力量不断充实到一线审执案件中。一是选好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始终坚持按照“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标准和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的要求,把政治思想素质高、审判业务能力强、有开拓创新精神、善于协调、善于管理、勤于思考而又积极向上、有一定驾驭复杂局面能力的审判人员任命为领导干部,使其能够真正独挡一面、担当重任,带领全庭干警完成好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二是将政治业务素质较强、勇于担当、乐于奉献的年轻干警不断充实到人民法院第一线。
(二)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诉源”治理,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服务和保障。针对法院受理的案件特点,注重审判的实际效果,通过构建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形成了“民事速裁机制、调诉结合机制、庭前预备机制、实行案件回访制度”等有效机制,积极推进“诉源”治理,实现矛盾纠纷及时高效源头化解,为基层社会治理以及乡村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一是建立民事速裁机制。法院受理的案件绝大部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简易民商事案件,法院在适用速裁时牢牢把握了三个原则,即自愿原则、迅速及时原则和公正合法原则。同时,还注重适用速裁的案件范围与基本条件,严格控制与之相匹配的诉讼程序,体现速裁的真正目的与价值。通过适用民事速裁规则,既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又提高了诉讼效率,保证诉讼结果的公正。二是建立调诉结合机制。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有约80%为婚姻家庭、健康权、相邻权、借款合同等纠纷,此类案件案情较为清楚,采取诉讼调解适时、有效、灵活的办案原则,及时有效化解纠纷。要求法官在开展调解的主动性上下功夫,形成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全过程的调解工作机制。对较为简单的案件坚持着重调解原则和庭前调解制度,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案。对涉及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土地承包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坚持调解前置原则,非经调解不得轻易判决。对调解无望,非判不可的案件,在判决的同时辨析法理,尽力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使当事人服判息诉,避免“案结事不了”和当事人无休止的上访现象。这方面做的比较好的是东胜区人民法院,该院成立多元化调处中心,现有工作人员19人(其中法院干警5人,司法局调解员11人,聘用书记员4人),下设7个专业调解小组及1个行政事务组、1个司法确认组。东胜区人民法院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室、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以及鄂尔多斯市医疗调委会4个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立协作关系。中心成立以来共收各类民商事案件16100件,调撤各类案件6703件,调撤率41%,司法确认1289件。共为群众节省诉讼费用1100余万元。三是建立庭前预备机制。庭前预备机制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进行证据交换,二是归纳、总结、确认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通过庭前预备,确保了庭审“有的放矢”,使当事人举证、质证均围绕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来进行,法院认证、查明事实、说理分析、裁判主文也都围绕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有效避免了庭审漫无边际,目标不明,拖延办案时间、办错案的问题发生。四是建立案件回访机制。对于办结的赡养、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等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人民法院实行回访制度,做好当事人的后续工作。如发现矛盾,则加强教育,及时处理,进一步巩固办案成果。
(三)强化宗旨意识,司法为民举措得到有效落实。一是改善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方式。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耐心解答咨询相关涉诉问题。法院针对农村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的实际情况,全面实行了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风险提示,指导当事人举证、法律知识宣讲等办法,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二是坚持司法救助,依法保障民生。继续畅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和城市务工人员工资的案件,均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各法院认真执行司法救助规定,依法对农村“五保户”、残疾人员等实行司法救助,保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经济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三是坚持“巡回办案”,就地解决纠纷。对于当事人居住地离法院较远,交通不便的案件和当事人行动不便的案件,克服各种困难,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方便群众诉讼。
(四)强化审判管理,提高规范化水平。按照上级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审判管理工作。做好案件信息录入工作,力争信息全面、准确。各人民法院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和完善了收结案审查制度、巡回审判制度、指导人民调解制度等,进一步强化了审判管理,为增强和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五)探索专业化审判模式,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一是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案件区域分布等“属地化”因素,由人民法院审理与人民群众联系更为紧密的婚姻家事、民间借贷以及普通侵权纠纷等民事案件。例如昂素人民法庭以草牧场纠纷案件和蒙语诉讼类案件为主,城川人民法庭民间借贷、邻里纠纷、土地纠纷、婚姻家庭类案件占比较大,上海庙人民法庭主要审理物业合同纠纷和其他商事合同纠纷。结合辖区案件类型特点,人民法院在分析不同案件审理特点的基础上,由擅长审理某类案件的员额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统一裁判标准的同时,提高审判效率。二是综合考虑干警年龄、性别、学历、经验、业务特长等因素,建立资深法官、年轻法官合理搭配的法官梯队,培养年轻卓越法官;三是强化法院内部交流协调机制,在不同专业化审判部门中进行适度岗位轮换,提高综合驾驭各种庭审和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
(六)传承发扬枫桥经验,提升服务群众能力。一是依靠群众,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全市基层人民法院所辖10余个人民法庭与辖区内乡镇党委、政府、村委会、司法所加强联系沟通,构建旗、乡(镇)、村三级联动多员参与的网格化调解模式。涉及到农村的诉讼纠纷案件,首先与基层民调组织联系,征求意见,共同拟定调解方案。涉及到乡镇影响大的案件,及时向党委汇报,取得支持。二是发挥陪审员作用。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参与诉前调解,利用他们熟悉当地社情民意、了解群众心理的优势,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化解社会矛盾作用,积极拓宽诉前调解新途径,通过引导纠纷双方自觉选择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化解农村婚姻家庭、抚养赡养等纠纷,确保了社会和谐稳定。 2018年,人民法庭与村镇调解组织联动调处民事纠纷约800余件,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约500件次,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率在95%以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