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工作模式的必要性
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 法院审判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案多人少”的矛盾不断加剧。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如何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实现资源配置模式转型升级已经成为了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司法改革提出分类管理模式,在审判事务内部进行细致区分, 将其划分为审判核心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 而且在审判辅助事务的内部继续划分,将不同的审判辅助事务交由不同的审判辅助人员来承担。
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提到,分工是增进劳动生产力的手段, 社会运行的效率随着分工的细化越来越高。要想解决“ 案多人少” 的问题, 就要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这靠常态化加班为手段是难以为继的。因此,完成对审判事务的精细化分工,探索社会化的工作模式则显得尤为必要。政府购买服务始于上世纪 90年代,近年来已日趋成熟。而法院作为司法机构,为审判辅助事务购买服务则仍是改革创新的产物,因此探索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工作的模式迫在眉睫。
二、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工作模式的可行性
(一)政策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 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鼓励政府通过社会服务购买的方式来弥补政府力量的短板。为了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匹配, 社会服务购买已经成为“ 政府失灵” 时的新选择。四五改革纲要中,对法院探索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工作模式提出了建议, 即“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 探索推动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 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为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工作模式奠定了基础。
(二)实践基础。司法改革开始以来,已有许多法院尝试了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工作模式。广东省中山市第一法院将审判辅助事务全方位外包,已有审执服务、速录、诉讼服务中心、档案整理等58项工作实现了社会化。河北区法院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就网络司法拍卖服务签订了合作协议,将司法拍卖服务零佣金外包给“京东”。这些法院的积极实践和尝试让我们看到了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工作模式已经具备了推进的可行性。
三、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工作模式的类型
(一)审判辅助事务的类型。按照所需要的司法专业能力程度的不同, 可以将审判辅助事务分为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与一般性审判辅助事务。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需要处理事务的人员具有一定程度的司法专业知识和能力;而一般性审判辅助事务为纯程序性的事务, 不需要处理事务的人员具有司法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主要有两类:
1.以劳务派遣方式购买社会服务。法院根据自身实际需要,与提供劳务的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由第三方公司招聘人员,劳务派遣至法院工作。这些人员由所在的庭室进行管理考核。
2.以项目交付方式购买社会服务。法院将审判辅助事务根据审判流程进行分解,将其逐个划分。对于具备条件的项目,外包给第三方公司完成,法院只负责项目的交付、监督、验收。
四、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工作模式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法院探索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工作模式正处于探索阶段,难免存在很多问题。法院购买社会服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这也导致了其存在管理的难点。
(一)经费保障问题。法院要购买审判辅助社会服务,势必要有大量的财政资金作为保障。2009年,我国政法经费保障政策由“分级管理,分级负担”转换为“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确立了基层法院财政由中央、 省和同级财政共同保障的体制。但是在省统管还没有彻底落实的情况下,同级财政仍然是基层法院经费的重要来源。基层法院购买社会服务仍然需要积极争取政府和同级财政的大力支持。
(二)责任划分问题。法院在根据审判流程节点对事务进行细分的过程中,必须明确哪些审判辅助服务是可以购买、 需要购买的, 并对各项事务的职责提出明确的范围。而在法院审判的流程中,有许多节目是关联在一起的,如果对购买的服务职责内容不明确,会导致管理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无法真正达到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的目的。而且,如果出现影响审判质效的差错,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也是需要明确的问题。
(三)机构选择问题。法院在购买社会服务前,必须明确是否需要服务提供者具备相应的法学教育经历、具备一定的法律从业资格或其他的技能。法院购买社会服务具备一定的特殊性,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代表法院,服务质量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司法公信力。因此法院需要选择具有一定资质的第三方公司。但作为一个新的市场, 现有高质量企业的数量较少。比如邮寄送达业务,由于投递员缺少法律知识,导致盲目退件或非本人签收的情况,送达的效果并不好。
(四)风险防控问题。法院在购买社会服务,必须要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1.招投标风险。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不仅参与招投标的第三方公司在接受一个新的业务,法院作为购买方也在做新的尝试。由于不熟悉市场,在招投标之前,法院很有可能重点与某个公司沟通, 导致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偏向于该公司,不能客观地选择与自身需要的服务最匹配的第三方公司。
2.保密风险。法院在审判服务过程中,有许多信息是不能对外公开的, 购买社会服务就需要承担一定的保密风险。所以法院必须注意将保密内容剔除,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协议也应该注意加入保密条款。
五、法院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工作模式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法院购买社会服务有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目前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唯有涉及政府购买的《采购法》,但也不具有针对性,缺少相应的指南、条例。这也导致了许多基层法院在购买社会服务时茫然无措,不知可否购买、如何购买。我们亟须在立法层面上为基层法院探索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工作模式实践奠定基础。
(二)健全市场机制。法院通过严格地审查和公开招投标选择具备一定资质的第三方公司,与之签订明确的协议,必要的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协议中对其承包的服务必须有严格的范围和具体要求,包括定性定量的指标,以便法院期末能够对第三方公司进行评价、考核。如果企业不能达到法院要求的指标,或者出现工作差错影响到审判质量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完善监督评价体系。在购买中,法院不仅仅是社会服务的购买者,更是监管者。购买社会服务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放弃或减少对审判辅助事务的责任,而是由直接完成变为间接完成。为了维护司法公信力,为了购买服务的可持续性,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1.事前。法院作为购买方, 需要严格审核第三方公司的资质, 优胜劣汰,以保障服务的质量。
2.事中。对于重点环节,法院需派专人负责,成立审判服务小组, 在各节点上跟踪控制、监督第三方公司,发现问题要及时做出调整, 保障审判程序的合法性。
3.事后。法院年底对第三方公司的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价。法院根据定性和定量的指标对其进行考核,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第三方公司,可以给予奖励,比如延长合同、给予奖励金等;而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则要进行惩罚,比如中止项目、限期整改、取消再投标资格等。在探索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工作模式时,我们必须牢牢把握以审判事务作为核心任务,分析、调整各个审判节点,严格把关, 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结语
基层法院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目标是要重新整合审判资源, 在审判辅助事务中加入社会力量, 激发审判资源的活力,实现资源配置转型升级。实践证明,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提升法院的司法能力和审判质效的过程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新生事物仍需要不断地改进、完善。在理论、立法、制度、管理、评价等方面不仅需要法院自觉尝试,更需要国家政策与社会力量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