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小额诉讼程序作为新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中重要修订部分,缘起于21世纪初我国各地法院开展的民事速裁审判实践,其目的在于通过多元化的诉讼程序制废舒缓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有效运用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路效益化。但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推进过程中,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远远低于实际预期,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并未对小额诉讼的救济机制进行针对性的规定和解释,缺少多元化的救济机制必然不会激发民众主动选择高效而便捷程序维权的欲望,至于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论程序选择适用收效甚微。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 救济机制 多元化
小额诉讼程序,其创设的初衷旨在实现诉讼效率最优化的前提下,兼顾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公正的最大化,以期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审理困境,充分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避免司法资源的无端消耗和浪费。基于此,小额诉讼程序在案件类型专门化、适用范围特定化、审理程序简易化等诸多诉讼效率最优化的典型特征。但在小额诉讼程序实践过程中,当事人、律师甚至是法官都不愿主动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诸多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并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结案,导致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过低。究其原因,虽然小额诉讼程序强制适用一审终审为当事人提供最为便捷的定纷止争途径,但是使当事人丧失保障其合理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为代价获得的诉讼经济性,其实质是将提高诉讼效率凌驾于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基础上,但并未创设与之相配套的救济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亦为从根本上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的司法改革初衷。
一、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的必要性
首先,创建小额诉讼救济机制,既是从促进当事人之间纠纷迅速解决角度出发,亦是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避免因过分注重效率优先性而丧失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进而降低司法裁判出现错误的可能性,避免当事人为诉讼成本所累。因此,创设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是为当事人在自身合法诉讼权益遭受损害时,能够有针对性地运用既合法且合理的救济手段和方法进行纠错。而非因其救济机制不完备、不健全而在诉讼伊始,就规避运用既符合诉讼改革要求,又高效快捷的小额诉讼程序。由此可见,创设小额诉讼救济程序运行的具体规定是进一步推广小额诉讼程序广泛适用的最为切实可行的应对之策。
其次,从创设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目标出发,在实现最大限度优化效率的基础上,兼顾维护当事人所应当享有的司法公正。正是基于此,在创设小额诉讼程序之初,并未对其审理程序、启动条件、救济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亦并未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将其单独作为诉讼程序单设一章,而仅仅将其作为简易程序下的一种特殊程序,其相关程序运行规定和机制建设并不十分完备。周强院长在最高院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在2016年的审判实践工作中,各级法院着力扎实推进民事、刑事等各类案件繁简分流,着力提升办案效率,实现简案快结、繁案精审的司法体制改革效率目标。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制度不仅是加速推进司法体制的助推器,缓解法院案多人少提升诉讼效率的有效途径,更是实现普通民众降低诉讼成本维护自身利益这一预期目标的迫切需要。民事诉讼权利保障的关键在于享有的权利获得平等对待及裁判公正的真正实现,但在小额诉讼程序创建及运行过程中尚未获得应有的关注,相反,立法者或裁判者过于重视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的司法改革要旨,忽略了民事诉讼权利保障和裁判公正的实现才是真正提高诉讼效率的核也要义。
最后,就在审判实践中的实效性而言,案件情形的复杂程度及争议大小并不当然地同诉讼标的额大小呈正相关。因此,并不能天然地认为其案情必然简单、争议较小,就自然地排除它可能出现裁判错误的情形。尤其在小额诉讼程序为求最大限度的简化诉讼程序,尽可能节约诉讼成本的前提下,相应地配套救济机制完备建立就显得尤为重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与普通民众的生活更为息息相关,相对应地更需要严谨完备的救济机制予纠错或保障,同时也需要立法者和裁判者及当事人予以配合,亦对法律职业工作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合理构建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不仅仅是维护裁判公正和司法权威,亦是为普通民众主动选择小额诉讼提供有利契机,避免当事人受不当诉讼所累而遭受更大的损害,而非将小额诉讼程序变为躺在法律条文中的一纸便民程序。
二、充分发挥小额诉讼救济机制功能的现实需要
第一,有助于提升法律公信力,保障裁判公正功能长效发挥。小额诉讼救济机制的合理构建,有助于增加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程序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也理认知和权利认知。就切实维护当事人合理诉求方面而言,促进司法审判工作严谨公正功能的长效发挥。让普通民众在感受到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布局和优化的同时,感受到合理及时的救济纠错机制为他们带来权利保障的福利,进而实现创设小额诉讼救济机制兼顾效率与公平期待性目标的双赢。
第二,有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裁判错误出现的可能。即使救济机制的创设与错误裁判减少不必然呈正相关,但切实有效的救济机制仍是影响当事人合理诉求能否获
得公正裁决的重要因素之一,至少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错误裁判上的増加,给予当事人再一数量次的救济机会。
三、小额诉讼程序救巧初制欠缺的具体表现
(一)小额诉讼程序异议救济制度之欠缺
纵观我国现阶段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虽就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提出异议有所提及,但对小额诉讼异议救济制度尚未在其中有明确体现,亦未细化提出异议的具体事项,仅涉及到管辖异议这一具体事项。因而,最高院及各地法院主要相继通过制定审理小额诉格程序案件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推广应用到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实际运用中,现阶段小额诉讼救济机制中尚无与裁判异议制度相关的具体规定,各地法院亦未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具体明确适用规则,仅作原则性的规定,尚未形成合理、有序的审理规则,在小额诉讼审判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二)小额诉晚程序再审救济程序规定不明
立法者在现行民事诉设法中并未直接表明再审救济制度是否可被当事人选用,仅在司法解释中通过兜底条款表明其未作明确说明的,参照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鉴于小额诉洽程序创设之巧兼顾程序效率最优化和裁判公正的双重目标,进而其救济机制并不能完全照搬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再审救济方式。反之,创设的小额诉讼再审救济制度亦会因偏离程序价值期待目标而失去其救济有效性,或削弱对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救济程度,进而导致打破小额诉讼程序效率提升与权利保障之间的平衡。创设小额诉讼程序及其救济程序期实现程序合理性分化的初衷相偏离,现有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再审救济程序并不能因地制宜的解决当事人不愿积极主动适用更高效便捷的小额诉讼程序的症结;因此,缺乏准确化、细致性、针对性的小额诉讼再审救济的具体规定是影响小额诉讼程序难以获得预期普适性效果的重要因素。
(三)小额诉讼程序未规定上诉救济途径
我国对符合小额诉讼程序启动条件的案件,必须严格适用一审终审进行审结,不得随意突破审级、审限的限制。即基于提高诉讼效率的考虑,为尽可能的节约程序的诉讼成本,合理运用司法资源,最大限度的提高结案率,但并不意味其要当事人双方牺牲诉讼救济利益为代价换回获得裁判时间的缩短,这并不是立足于为普通民众定纷止争的权利架构下的价值考量,而是造成小额诉讼程序公正与效率天平失衡的一块重要因素。尤其在尚未建立完备的小额诉讼救济机制的前提下,唯一有法可循的再审救济模式仍存在规定不明的瑕疵,这就更需要我们重新看待禁止小额诉讼程序二审上诉是否确有必要。
四、完善小额诉從程序救济化制
(一)裁判异议救济制度为先导
为实现兼顾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分化和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的期待性目碌,既不能失去小额诉讼高效率的优势性,亦不能忽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需要从小额诉讼救济实效性和针对性角度出发,降低小额诉洽救济口槛和诉讼成本为期待利益,切实解决当事人规避小额诉路程序审理的实际情况。裁判异议救济模式为小额诉讼救济机制的首要救济选择模式,真正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避免造成因实现司法的裁判公正而丧失效率优势的救济困境,使得小额诉讼救济机制难发挥救济功能。裁判异议救济制度的率先建立正是满足当前小额诉讼救济机制合理构建的先导制度,进而拉开合理构建小额诉讼救济机制的序幕。
(二)再审救济制度有效配合
除小额诉讼可通过再审程序对其进行部分程序救济外,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均未对小额诉讼再审救济程序进行详细规定。再审程序作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一般救济模式,其启动条件和方式就需要符合法定再审条件,而且是在经过二审纠错程序的基础上,在己经经过二审审理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启动方面尚有一定困难,更不必说在未有明确规定的小额诉讼救济程序中启动再审救济程序,亦是难上加难。因此,对小额诉讼程序再审救济后动方式、条件、审理方式及管辖法院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实属必要。同时充分发挥小额诉讼再审救济机制同具有优先选择权的裁判异议救济机制进行无缝对接,真正实现小额诉讼救济程序既解决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无处救济的窘境的现实困难,又兼顾司法体制改革实现诉讼经济性的预期目标,同时避免当事人滥用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充分运用小额诉讼再审救济机制有效配合的天然关联性,同裁判异议救济先导制度构成救济机制的两大平衡起点,进一步推进构建小额诉讼救济机制的向前扎实稳步推进。
(四)发挥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救济功能
小额诉讼救济机制合理构建不仅有赖于立法者、法院从小额诉讼程序自身特点出发,更有赖于站在作为当事人的普通民众角度深入思考如何将创建的救济模式的救济功能得有效运用和发挥。因此,采用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化解纠纷的综合优势,有针对性地为小额诉讼救济机制救济功能的发挥提供另一契机,不仅仅将合理构建救济机制停留在小额诉讼程序架构内,更需要突破救济程序本身,救济机制的合理构建需要贯穿小额诉讼整体大的程序框架内,进而同完善民事诉讼救济体系有机衔接。
总而言之,目前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程序来说,小额诉讼在我们生活的作用不容忽视,无论是对于相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还是对于涉及争议数额较小时间紧迫的案件来说,小额诉讼程序都是一
个很好的选择,在更快捷的尽力为当事人尽快解决纠纷考虑的前提下,更是对于我国现如今的司法资源节约角度来说,选择小额诉讼程序在很大程度上来说都是最好的选择。而我们能做的就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补充小额诉讼制度,让其在不断发展中与时俱进,更好的为社会以及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