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9)内06民初65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军、吴玉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张平元、刘云、李斌、温春、鄂尔多斯市东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9)内06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海军、吴玉清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0700000元、利息6032642.67元、罚息16671819.51元、复利1656921.41元,并支付从2018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所产生的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按月利率11.598‰);
ニ、如被告李海军、吴玉清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李海军、吴玉清提供的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清单见附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张平元、杨振冈、布仁吉雅、刘云、李斌、温春、温瑞峰、刘洋、东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海军、吴玉清追偿。
案件受理费467106.92元,由被告李海军、吴玉清、张平元、杨振冈、布仁吉雅、刘云、李斌、温春、温瑞峰、刘洋、东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王玲(承办人) 王慧(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4、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