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兰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文明、高书平、张继元、李正伟、乔丽英、杨晴亮: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兰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文明、侯利军、赵飞云、高书平、白新维、张继元、祁慧雄、李正伟、康向东、乔丽英、杨晴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2019年10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号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达。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