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9)内06民终8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诉被告王阵、折叶叶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永胜、赞布格、王正宇: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19)内06民终8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19年4月26日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