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8)内06民终2105号)(原告屈三其、高迎春诉被告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王立山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鄂尔多斯市宇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折宝林、刘婷婷、高伊军、张彩红: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8)内06民终2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7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的起诉;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一审案件受理费30854元,退还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854元。退还屈三其、高迎春。”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19年5月23日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