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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郝伟、鄂尔多斯市鹏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冉建筑有限公司、张子明、杨文明、兰虎成、张帆、张雍、晏有为、丁满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8)内06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张剑光(承办人) 王慧(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4、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