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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内06民初451号)
郝伟、鄂尔多斯市鹏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冉建筑有限公司、张子明、杨文明、兰虎成、张帆、张雍、晏有为、丁满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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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4-16 15:38:03 打印 字号: | |
  郝伟、鄂尔多斯市鹏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冉建筑有限公司、张子明、杨文明、兰虎成、张帆、张雍、晏有为、丁满贵: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郝伟、鄂尔多斯市鹏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冉建筑有限公司、张子明、杨文明、兰虎成、张帆、张雍、晏有为、丁满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8)内06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张剑光(承办人) 王慧(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4、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6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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