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新基业煤炭有限公司、王占平、王莲: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8)内06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你进行公告送达,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于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提交的上诉状向你公告送达。
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民初3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2、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新基业公司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500000元;3、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占平、王莲对(2018)内06民初3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内容中被上诉人新基业公司应承担的所有债务以及违约金15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本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尽快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1204办公室领取。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 敖新宇(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31、0477-8160324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