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2018)内06执异307号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西街支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瑞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奥利星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进行公告送达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9-04-24 16:59:43 打印 字号: | |
  薛光峰、王亮、呼广荣、马异峰、高红霞、王永亮、张兰英、孙玉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西街支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瑞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奥利星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异30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杜博(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辖区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5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