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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培良、宋凤羽、张卫星、黄团员、毕峰、徐盛、刘建龙、赵建平、宋满库、张建成、李金才、侯颜龙、邱永、魏志刚、徐磊、李军、王大利、徐芳、朱成启、李勇、张宝贵、张汉全、秦占奎、霍明珍、张焕玉、李春森、王贵生、付培忠、魏国有、王金柱、孙猛、西乌珠穆沁旗哈达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毕日林、杨景瑞、范飞龙、于贵德、边增银、边增龙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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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商事合议庭  发布时间:2019-01-13 15:55:55 打印 字号: | |

范飞龙、边增龙:

原告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培良、宋凤羽、张卫星、黄团员、毕峰、徐盛、刘建龙、赵建平、宋满库、张建成、李金才、侯颜龙、邱永、魏志刚、徐磊、李军、王大利、徐芳、朱成启、李勇、张宝贵、张汉全、秦占奎、霍明珍、张焕玉、李春森、王贵生、付培忠、魏国有、王金柱、孙猛、西乌珠穆沁旗哈达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毕日林、杨景瑞、范飞龙、于贵德、边增银、边增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内06民初291号民事判决出,因付培良、宋凤羽、张卫星、黄团员、毕峰、徐盛、刘建龙、赵建平、宋满库、张建成、李金才、侯颜龙、邱永、魏志刚、徐磊、李军、王大利、徐芳、朱成启、李勇、张宝贵、张汉全、秦占奎、霍明珍、张焕玉、李春森、王贵生、付培忠、魏国有、王金柱、孙猛、西乌珠穆沁旗哈达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毕日林、杨景瑞、于贵德、边增银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赵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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