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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内06民再30号
鄂尔多斯市神冶兰炭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伊克昭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李智、吴志平、郭雷、贾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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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再审审查监督合议庭  发布时间:2019-04-12 11:11:01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伊克昭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李智、吴志平、郭雷、贾政荣:

  鄂尔多斯市神冶兰炭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伊克昭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李智、吴志平、郭雷、贾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提起再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民抗4号民事裁定书以及(2019)内06民再30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0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刘树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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