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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8)内06执异299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金珠支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旺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博大工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左岸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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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4-12 09:57:48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旺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博大工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左岸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永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金珠支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旺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博大工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左岸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异29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联系人:杜博(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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