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调研论文
浅议供用热力合同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分享到:
作者:谢晓凤  发布时间:2019-03-04 15:14:46 打印 字号: | |
  每年供暖季的开始和结束,是法院受理供用热力合同案件的高峰期,随着供热公司服务和管理的不断完善,许多拖欠供暖费的用户都被被起诉至法院,其中大多是3-4年未缴费的用户,拖欠的费用在10万元左右而且供暖公司还要求支付违约金。随着法制观点的普及热用户们也都有了维权意识,而法院之前受理的案件大多以调解方式结案,而现在供热公司坚决要求依法裁决,通过法院判决给不缴费的当事人予以压力,迫使用户按时缴费,维持业务的正常开展;而用户也对供热公司延迟供热、温度不达标等抱怨,不愿意缴费,也希望法院通过判决给自己一个说法,因此法院调解工作难度加大,甚至由于原告和报告均不同意调解而无法展开。在审理过程中,用户和供热公司均无法提供有利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官需要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确定

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关于供热合同均是开发商签订和供热公司,且明确约定不许其他方式供热,而供热管道在开发商基础建设中已经铺设好,且并没有供热公司参与设计和铺设,这就为后来管热不达标埋下了隐患。由于供热单位和开发商并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期限,且许多小区业主委员会并没有发挥作用,代表居民和供热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因此原合同继续有效,供热单位依据该合同起诉热用户,而热用户并不知道该合同的存在,也不知晓合同内容,因此当供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的给付时,用户均不认可,理由为自己并未和供暖公司签订过合同,对自己不具有拘束力,显然根据司法解释,合同的效力及于用户。

二、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均由供热单位提起诉讼,主张用户缴纳供暖费并支付违约金,那么就有一个前提,供暖公司主张权利的依据是什么?是给用户供暖,和用户形成了供用热力合同关系。给用户供暖这一事实作为被告的用户均认可,但是被告也有自己的意见即确实接受了应该提供的供暖服务,但是服务的质量不达标,主要存在两个方面:供热没有按照约定的10月15日准时开始,也没有按照时间4月15日结束供热;温度未达到40摄氏度。关于两个争议焦点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公平原则,笔者有如下建议:

1、关于供热期间的举证责任

用户主张供热单位未按时供热,比如存在迟延供热、提前结束供热、用热期间停热等情形的举证责任因根据不同情形,合理分配。

(1)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供热期限

司法实践中,开发商和供热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少且缺乏必要条款,开发商并未设身处地为用户权利进行考虑,合同中并未约定供热期限,供热期限由供热公司决定,而供热公司根据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确定供热时间的的市、或者旗的时间来作为自己的供热时间。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很难追究供热单位的违约责任,因此用户主张未按时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因无法确定供热期间无法举证,那么此种情况下应该由供热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履行义务的期间,并证明该期间符合当地情况,并根据时间按时供热。该种情况下会导致用户和供热单位重新签订协议或者在原协议的基础上进行补充的情况,那么再次协商用户作为合同主体,显然有利于用户,如果无法协商,则需要法院参考当地的气温、气候,毗邻旗区的供热标准进行确定,保护用户的利益,因为供热单位作为社会服务性质的行业,应该主动完善自己的服务,且供热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签订时用户并不是当事人,并不知晓合同内容,由合同提供方确定期限显然不利有消费者利益的维护。

(2)合同约定供热期限

用户很少知道供热合同的存在,更谈不上知晓合同的内容。若合同约定供热期限那么在每年供热季节来临前夕,供热公司应该告知热用户,比如通过微信、在小区门口张贴告示或者委托物业告知用户,否则用户的权益难以保障。若供热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则关于供热期限及供暖公司诉称按时供热法院不予支持。

(3)供暖公司中途停暖的举证责任

用户如提出中途停暖,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则由用户承担举证责任。

2、温度达标与否的举证责任分配

供暖公司作为原告庭审阶段会提交与房地产公司开发商签订的入网合同、公司催缴通知书和欠费明细,证明在供暖期如期供暖,并且温度达到了标准,显然该组证据并不能证明供暖质量。笔者查阅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做法不一,且举证责任的分配不一,本人认为应该由供热单位进行举证。理由如下:

(1)供热单位作为原告,要求用户缴费,那么应该就自己的诉讼请求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原告要求报告支付取暖费的依据是依据供热合同提供了符合合同标准的供热服务,那么符合合同标准即温度达到了合同约定的40摄氏度,很显然原告开庭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这一事实。

(2)关于温度达标与否是司法实践中用户最为常见的抗辩理由

供暖费一般采取预先缴纳的方式,但实际上在整个供暖期用户都可以缴纳,是否收取违约金取决于供热单位,用户表示只要温度达标愿意缴纳费用,即使迟延缴纳,也愿意支付违约金。

(3)供暖公司不同于其他行业,该行业关系群众基本需求,应该承担社会责任

内蒙古地区属于温带大陆性气候、温带荒漠、温带草原气候交织带,冬季受西伯利亚冷空气的影响,冬季寒冷而漫长,供暖期也从10月15日持续到第二年的4月15日,半年的供暖期,如果温度不达标,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居民生活,带来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供热单位必须提供达标的温度,否则签订供热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3、温度达标供热公司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由于供热面积大,且居住分散,供热单位如何完成举证责任,本人有如下建议:以供热站为点,以小区、社区为单位,每季度随机入户进行实地测温,测温结果要求用户签字或者就检测经过进行录像,并将结果报房管局供热管理部门备案,以备法院取证。

4、温度不达标用户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如果用户在消费的过程中发现温度低,可以申请房管局供热管理部门入户检测,检测结果作为发生争议时的证据留存。

   随着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维权意识萌芽,对于侵害自己权利的事件容忍度降低,希望通过法院的审判明确自己的权利;而且作为消费者,对于商家提供的服务质量也有了严格的要求,因此之前法院大量可以调解的若如物业纠纷、供热纠纷也无法进行调解,通过法律明确各方的举证责任,有助于提高供热单位的服务质量,同时不定期的抽查也便于供热单位了解自己的供热质量,提高服务质量,法律定纷止争的社会作用得以彰显。
责任编辑:研究室
辖区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