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恒海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万恒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凯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巴什支行(以下简称鄂尔多斯银行)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佰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恒海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万恒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瑞亿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亿煤焦化公司)、鄂尔多斯市凯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鄂尔多斯银行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张旭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收到裁定书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议申请。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刘鑫(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