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元、高海艳、郭毛晓、候利兵、赵永平、刘卫东、李云昕、陈永清、康向东、杨永、陈四清、余彩霞、陈海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元、高海艳、郭毛晓、候利兵、赵永平、刘卫东、李云昕、陈永清、康向东、杨永、陈四清、余彩霞、陈海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2019年6月10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达。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人:张剑光(承办人) 王晓婷(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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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