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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内06民初21号
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海、高春梅、杜霖、刘云、王文明、王占平、刘拥军、张平元、郭治飞、张永泉、姬建国、高彤、王志国、单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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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8-20 15:18:12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海、高春梅、杜霖、刘云、王文明、王占平、刘拥军、张平元、郭治飞、张永泉、姬建国、高彤、王志国、单军:

  本院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海、高春梅、杜霖、刘云、王文明、王占平、刘拥军、张平元、郭治飞、张永泉、姬建国、高彤、王志国、单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请尽快到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1204办公室领取。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0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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