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拉锦(曾用名:苗拉虎)、李冬琴(曾用名:李东琴)、邱永胜、石和平、张义林、胡和平、王保军、陈秀兰、刘召军、师標、那仁达来: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苗拉锦、李冬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万元元及截至2016年3月20日积欠利息52617999.89元;并支付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照月利率16.875‰计算)、复利(按照月利率16.875‰计算)。
二、被告张义林、邱永胜、刘召军、胡和平、王保军、陈秀兰、石和平、师標、那仁达来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义林、邱永胜、刘召军、胡和平、王保军、陈秀兰、石和平、师標、那仁达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苗拉锦、李冬琴追偿。
案件受理费65489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苗拉锦、李冬琴、张义林、邱永胜、刘召军、胡和平、王保军、陈秀兰、石和平、师標、那仁达来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