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栋、鄂尔多斯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米山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边兰儒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异27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杜博(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