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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