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金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巨昌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飞翔、李睿元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巨昌投资有限公司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异45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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