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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8)内06执异441号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贵平与被执行人康向东、李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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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2-27 10:46:08 打印 字号: | |
  赵东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贵平与被执行人康向东、李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雄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异44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杜博(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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