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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鄂尔多斯市圣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郝娇娇、白红梅、刘志刚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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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樊宁 好斯图亚  发布时间:2019-02-26 08:56:43 打印 字号: | |
  郝娇娇: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圣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郝娇娇、白红梅、刘志刚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民初37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商事审判合议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樊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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