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成业商贸有限公司、李云昕、郝世云、郝海军、贺双、胡智才、郎杭龙、张晓涛、葛俊义、云霄、刘云霞:
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8)内06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鄂尔多斯市成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垫款本金59097777.5元及截至2018年8月28日的罚息13879113.05元,并支付从2018年8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利率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叁点伍计算);二、李云昕、郝世云、郝海军、贺双、胡智才、郎杭龙、张晓涛、云霄、刘云霞、葛俊义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云昕、郝世云、郝海军、贺双、胡智才、郎杭龙、张晓涛、云霄、刘云霞、葛俊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鄂尔多斯市成业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06684.45元,由鄂尔多斯市成业商贸有限公司、李云昕、郝世云、郝海军、贺双、胡智才、郎杭龙、张晓涛、云霄、刘云霞、葛俊义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张剑光(承办人) 王晓婷(助理)
电话:0477-8160324、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