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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人张鹏、王丽因赵国洲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源煤炭公司)、张龑、张鹏、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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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1-28 11:39:33 打印 字号: | |
  张龑、鑫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复议申请人张鹏、王丽因赵国洲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源煤炭公司)张龑、张鹏、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胜区人民法院(2017)内0602执异14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起复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复10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杜博(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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