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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丰、任九玲、任玲申请执行潘新民、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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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1-24 21:40:07 打印 字号: | |
  张丰、任九玲、任玲:

    复议申请人其其格不服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602执异32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执复76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刘鑫(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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