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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人高治明、杨科成因高治明、杨科成、李瑞杰申请执行伊金霍洛旗米亚绿色蔬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米亚蔬菜公司)、苏米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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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1-24 21:18:57 打印 字号: | |
  杨科成:

    复议申请人高治明、杨科成因高治明、杨科成、李瑞杰申请执行伊金霍洛旗米亚绿色蔬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米亚蔬菜公司)、苏米亚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米亚蔬菜公司,不服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伊旗法院)(2016)内0627执异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起复议,经审查后作出(2016)内06执复27号执行裁定,撤销了伊旗法院异议裁定,发回伊旗法院重新审查。伊旗法院重新审查并作出执行裁定,裁定送达后高治明、杨科成,不服伊旗法院(2016)内0627执异5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起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另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刘鑫(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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