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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知识产权庭  发布时间:2019-01-22 12:30:57 打印 字号: | |
  杨二宝、杨宝、贺引利:

本院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8)内06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对杨宝、杨二宝、杨乃、贺引利所共有使用权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达拉特路西、金鹏路东、锡尼街南(兴达B区附近)土地一宗(土地证号:达国用(2008)第003299号),确认杨二宝的产权份额23.15%。案件受理费由杨二宝、杨宝、杨乃、贺引利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
来源:知识产权庭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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