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奥通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侯利兵、折宝林、杜霖、李憨、孟军、侯利军、张美英、马强、王俊峰、韩萍霞、崔小云:
本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的(2018)内06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现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奥通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7630000元、利息2646927.02元,及截至2018年1月22日止的罚息8618833.13元、复利2154693.27元;并支付从2018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及复利(罚息利率为年利率15.75%);
二、如被告鄂尔多斯市奥通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韩萍霞、崔小云提供抵押的房产〔位于东胜区东环路1号7号楼4单元107的房产(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047666号,他项权证号:鄂房他证东胜区字第109041400826号);位于铁西区松山路1号街坊的房产(产权证号:鄂房产证产字第34308号,他项权证号:鄂房他证东胜区字第10904140082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被告韩萍霞、崔小云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奥通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被告侯利兵、折宝林、杜霖、李憨、孟军、侯利军、马强、王俊峰、韩萍霞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侯利兵、折宝林、杜霖、李憨、孟军、侯利军、马强、王俊峰、韩萍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奥通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7052.2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2050.27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奥通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侯利兵、折宝林、杜霖、李憨、孟军、侯利军、马强、王俊峰、韩萍霞、崔小云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