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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内06民初513号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白深、康霞、郝栋、康丽、杭锦旗康达畜产有限责任公司、杜建华、郭丽英、郭勇兴、李军、李富强、王建岗、白东、李晓军、党利平、王继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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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2-20 11:34:58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深、康霞、郝栋、康丽、杭锦旗康达畜产有限责任公司、杜建华、郭丽英、郭勇兴、李军、李富强、王建岗、白东、李晓军、党利平、王继成: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白深、康霞、郝栋、康丽、杭锦旗康达畜产有限责任公司、杜建华、郭丽英、郭勇兴、李军、李富强、王建岗、白东、李晓军、党利平、王继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审判长郭建华、审判员赵凯、郭建华)、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为60日。本案定于2019年3月20日上午9:30分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康巴什四号桥南阳光大厦)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收到后及时到鄂尔多斯市法院1204办公室领取上述材料,电话:0477-8160324。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2018年12月17日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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